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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注册会计师考试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注册税务师考试 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 证券资格考试 从业资格考试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条件按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报考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
1、报考初级资格: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2、报考中级资格:
(1)大专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本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博士学位。
3、经全国统考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考试科目、考试成绩管理和考试科目衔接
(一)考试科目
2005年度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3个科目;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2个科目。
(二)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科目衔接
根据《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为保证中级会计实务考试科目调整的平稳过渡,在2005年度,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按下列要求进行:
1、在2004年度考试中,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05年度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的考试;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05年度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一)科目的考试;虽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05年度也可报名参加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
2、2004年度未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05年度报名时需参加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
3、参加2005年度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两个科目考试的合格成绩,仅在当年有效。自2006年度起,停止原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的考试。
4、2005年度首次报名参加中级资格会计实务科目考试的人员,按照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进行。
三、考试大纲
1、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重新修订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用于2005年度的考试。
2、2005年度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可继续按照2004年度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大纲的要求复习备考。
四、考试考务日程安排
1、2004年10月15日前,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05年度考试级别、考试科目、报名日期、报名地点及报名方法等考试相关事项。
2、2004年11月15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地区2005年度考试报名工作。
3、2005年5月21日、22日举行考试。各考试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时间 科目 时间 科目
2005年5月21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0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经济法
2005年5月22日 -- -- 0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 -- 09:00-11:30 中级会计实务(一)
-- -- 09:00-11:30 中级会计实务(二)
附:200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地报名时间、地点资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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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报名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
1、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2、会计或者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审计、统计、经济。下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申请者应填写《200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经地方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三、考试科目和范围
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四、考试方式和时间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文字方式解答。
考试通常于每年9月中旬举行,会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80分钟;经济法、税法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以下为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时间表: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 时 间
审 计 9月17日 下午 02:00-05:00
税 法 9月18日 上午 09:00-11:30
会 计 9月18日 下午 02:00-05:30
经济法 9月19日 上午 09:00-11:30
财务成本管理 9月19日 下午 02:00-05:00
五、考试报名时间
200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时间为2004年3月15日至4月15日之间,具体时间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确定,一般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六、报名方法
1.报名人员可同时报考五个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分科交纳报名费,报名费中包括每科10元试卷费,由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汇交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用于命题、试卷印制、发放及评阅等工作的支出。
2.报名时,须提交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交纳一寸近期免冠照片若干张(供准考证等使用),经报名点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填写《200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地区报名登记表》,并按报名收费标准交纳报名费。
3.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号,制发准考证。
七、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 应考人员答卷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并依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规则》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通知考生。
(二)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 成绩发布后,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在全国考办当年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报考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成绩核查申请,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依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
(四) 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今年对以往年度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追溯至2000年。
(五) 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合格凭证,向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并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人民币6元。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全部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六) 在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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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报名条件: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4、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7、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
(二)免试条件: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2年税收工作经历者,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二、考试科目及要求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
报考5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其报考《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方可获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相关规定,见人办发〔2001〕94号文件)
三、考试时间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每年6月份举行,考试科目依次为:财务与会计、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税务代理实务。
以下为2004年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表: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2004年 6月25日 14∶00~16∶30 财务与会计
6月26日 9∶00~11∶30 税法(一)
14∶00~16∶30 税法(二)
6月27日 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14∶00~16∶30 税务代理实务
四、考试成绩有效期限
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是:考五个科目的考生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从2002年开始,即第一年至第三年为一个周期,第二年至第四年为一个周期,依此类推)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考两个科目(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的,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考试。
五、报名时间
2004年度注册税务师考试各地具体报名时间由当地人事考试中心与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确定,报名截止日期(全国统一)为200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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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三)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五)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工作年限延长2年。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5年。
二、考试时间
考试安排在每年9月份或10月份举行,考试科目依次为: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设备评估基础。
以下为200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表:
课 程 考试日期 时 间
资产评估 9月10日 14∶00---17∶00
经济法 9月11日 9∶00---11∶30
财务会计 9月11日 14∶00---16∶30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9月12日 9∶00---11∶30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9月12日 14∶00---16∶30
三、报名时间
为每年的三、四月份,各省市的具体报名时间将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调整后予以公告,各地考生可浏览当地人事考试部门网站或打当地人事考试部门电话咨询。
四、考试科目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原《资产评估学》、《财务会计学》科目,从2002年起改为《资产评估》、《财务会计》,其它科目不变:其它三个考试科目《经济法》、《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不变。
五、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相应一个考试科目:
(一) 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机电设备评估基础》或《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二) 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经济法》;
(三) 评聘为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财务会计》。
六、考试成绩有效期限
参加5个科目考试人员的成绩实行3年滚动的管理办法,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5个应试科目的考试,才能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4个应试科目的考试,才能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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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一、试点范围
经研究,确定在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海南省、四川省、重庆市、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6个地区进行试点。
二、组织管理
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试点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评审工作仍按现行办法由试点省组织进行。实行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试点的地区,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和阅卷、确定合格标准。
试点地区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在当地人事、财政部门的领导下,由省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试点考试
(一)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2.经省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二)考试方式
1.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2.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和高考定点学校。考试时间为2004年9月5日8:30—12:00。
3.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4.试点地区可根据本地区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标准,确定当年参评的使用标准,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并由试点地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核发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只在本年度本地区评聘工作中有效。
(三)考试要求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组织纪律,切实做好考试命题、试卷管理、考场组织以及其它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对泄密、舞弊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试点考试工作中,各地要认真组织听取考生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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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北京地区)
一、 应试对象
凡符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考试。
二、报名时间和办法
1、报名时间:2004年9月20日至9月29日。
2、报考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近期同底片免冠一寸照片二张,到指定报名地点办理 报名手续。(报名点附后)
3、为方便考生报名,除平谷、密云、延庆外,各区县开通网上报名服务,考生可登录 www.kuaiji.com.cn,具体办法见网上报名须知。海淀区考生可登录www.bjhdcz.gov.cn。
4、报考人员办理报名手续,须本人确认后方为有效。
5、考生应到财政局指定的报名点报名。考生在非指定报名点报名,出现任何问题,由 考生自负。考生可通过自学参加考试,不强制要求参加考前培训。
三、收费标准
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规定》(京价 收字[2000]442号),报名参加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每人应交:每科考务费20元(初级电算化45元)。
四、考点安排
考点由各区县财政局报北京市财政局后确定。考生的准考证号码由计算机排序确定。
五、考试纪律
在严格执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实施办法》的同时,依照国家有关考试的规定,对考试作弊的考生进行严肃处理。对作弊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成绩、取消1-2年报考资格的处理。
六、“成绩合格单”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
凡在两年内参加三科考试成绩合格者,考试结束3个月后到原报名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后公布成绩。
七、考试科目和时间
以下为北京市2005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间表: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 3月19日 上午09:00-11:00
会计基础与实务 3月19日 下午13:30-16:00
初级会计电算化 3月26日、3月27日
八、与上年有关政策衔接问题
经财政部批准,从2005年起考试科目合并为三科。为了做好衔接工作,已参加2004年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实务考试的考生,其中一科及格即可免考2005年会计基础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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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一、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证券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中国证券业协会行使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职责。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即取得从业资格。通过基础科目和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和四门以上(含四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
二、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证券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单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基础科目为必考科目,专业科目可以自选。
三、考试时间
2004年10月16日 2004年10月17日
2004年10月23日 2004年10月24日
其中:
北京,广州,杭州,兰州,南京,深圳,上海 7个城市安排在10月16日-10月17日以及10月23日-10月24日进行完所有考试科目。每位考生所有科目将被安排在同一周末,每日考试科目不超过三科。
长春,长沙,成都,大连,福州,贵阳,哈尔滨,合肥,呼和浩特,济南,昆明,南昌,南宁,宁波,青岛,沈阳,石家庄,太原,天津,乌鲁木齐,武汉,西安,西宁,厦门,银川,郑州,重庆,海口 28个城市安排在10月16日-10月17日两天内进行考试,每位考生每日考试科目不超过三科。
具体场次安排如下:
四、考试报名条件(含境外人员)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其它相关注意事项,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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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注册--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注册会计师考试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注册税务师考试 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 证券资格考试 从业资格考试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条件按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报考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
1、报考初级资格: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2、报考中级资格:
(1)大专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本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博士学位。
3、经全国统考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考试科目、考试成绩管理和考试科目衔接
(一)考试科目
2005年度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3个科目;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2个科目。
(二)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科目衔接
根据《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为保证中级会计实务考试科目调整的平稳过渡,在2005年度,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按下列要求进行:
1、在2004年度考试中,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05年度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的考试;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05年度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一)科目的考试;虽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05年度也可报名参加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
2、2004年度未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05年度报名时需参加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
3、参加2005年度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两个科目考试的合格成绩,仅在当年有效。自2006年度起,停止原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的考试。
4、2005年度首次报名参加中级资格会计实务科目考试的人员,按照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进行。
三、考试大纲
1、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重新修订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用于2005年度的考试。
2、2005年度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可继续按照2004年度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大纲的要求复习备考。
四、考试考务日程安排
1、2004年10月15日前,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05年度考试级别、考试科目、报名日期、报名地点及报名方法等考试相关事项。
2、2004年11月15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地区2005年度考试报名工作。
3、2005年5月21日、22日举行考试。各考试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时间 科目 时间 科目
2005年5月21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0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经济法
2005年5月22日 -- -- 0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 -- 09:00-11:30 中级会计实务(一)
-- -- 09:00-11:30 中级会计实务(二)
附:200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地报名时间、地点资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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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报名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
1、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2、会计或者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审计、统计、经济。下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申请者应填写《200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经地方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三、考试科目和范围
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四、考试方式和时间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文字方式解答。
考试通常于每年9月中旬举行,会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80分钟;经济法、税法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以下为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时间表: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 时 间
审 计 9月17日 下午 02:00-05:00
税 法 9月18日 上午 09:00-11:30
会 计 9月18日 下午 02:00-05:30
经济法 9月19日 上午 09:00-11:30
财务成本管理 9月19日 下午 02:00-05:00
五、考试报名时间
200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时间为2004年3月15日至4月15日之间,具体时间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确定,一般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六、报名方法
1.报名人员可同时报考五个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分科交纳报名费,报名费中包括每科10元试卷费,由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汇交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用于命题、试卷印制、发放及评阅等工作的支出。
2.报名时,须提交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交纳一寸近期免冠照片若干张(供准考证等使用),经报名点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填写《200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地区报名登记表》,并按报名收费标准交纳报名费。
3.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号,制发准考证。
七、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 应考人员答卷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并依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规则》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通知考生。
(二)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 成绩发布后,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在全国考办当年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报考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成绩核查申请,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依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
(四) 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今年对以往年度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追溯至2000年。
(五) 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合格凭证,向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并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人民币6元。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全部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六) 在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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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报名条件: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4、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7、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
(二)免试条件: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2年税收工作经历者,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二、考试科目及要求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
报考5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其报考《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方可获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相关规定,见人办发〔2001〕94号文件)
三、考试时间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每年6月份举行,考试科目依次为:财务与会计、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税务代理实务。
以下为2004年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表: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2004年 6月25日 14∶00~16∶30 财务与会计
6月26日 9∶00~11∶30 税法(一)
14∶00~16∶30 税法(二)
6月27日 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14∶00~16∶30 税务代理实务
四、考试成绩有效期限
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是:考五个科目的考生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从2002年开始,即第一年至第三年为一个周期,第二年至第四年为一个周期,依此类推)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考两个科目(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的,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考试。
五、报名时间
2004年度注册税务师考试各地具体报名时间由当地人事考试中心与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确定,报名截止日期(全国统一)为200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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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三)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五)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工作年限延长2年。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5年。
二、考试时间
考试安排在每年9月份或10月份举行,考试科目依次为: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设备评估基础。
以下为200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表:
课 程 考试日期 时 间
资产评估 9月10日 14∶00---17∶00
经济法 9月11日 9∶00---11∶30
财务会计 9月11日 14∶00---16∶30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9月12日 9∶00---11∶30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9月12日 14∶00---16∶30
三、报名时间
为每年的三、四月份,各省市的具体报名时间将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调整后予以公告,各地考生可浏览当地人事考试部门网站或打当地人事考试部门电话咨询。
四、考试科目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原《资产评估学》、《财务会计学》科目,从2002年起改为《资产评估》、《财务会计》,其它科目不变:其它三个考试科目《经济法》、《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不变。
五、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相应一个考试科目:
(一) 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机电设备评估基础》或《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二) 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经济法》;
(三) 评聘为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财务会计》。
六、考试成绩有效期限
参加5个科目考试人员的成绩实行3年滚动的管理办法,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5个应试科目的考试,才能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4个应试科目的考试,才能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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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一、试点范围
经研究,确定在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海南省、四川省、重庆市、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6个地区进行试点。
二、组织管理
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试点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评审工作仍按现行办法由试点省组织进行。实行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试点的地区,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和阅卷、确定合格标准。
试点地区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在当地人事、财政部门的领导下,由省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试点考试
(一)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2.经省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二)考试方式
1.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2.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和高考定点学校。考试时间为2004年9月5日8:30—12:00。
3.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4.试点地区可根据本地区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标准,确定当年参评的使用标准,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并由试点地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核发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只在本年度本地区评聘工作中有效。
(三)考试要求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组织纪律,切实做好考试命题、试卷管理、考场组织以及其它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对泄密、舞弊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试点考试工作中,各地要认真组织听取考生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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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北京地区)
一、 应试对象
凡符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考试。
二、报名时间和办法
1、报名时间:2004年9月20日至9月29日。
2、报考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近期同底片免冠一寸照片二张,到指定报名地点办理 报名手续。(报名点附后)
3、为方便考生报名,除平谷、密云、延庆外,各区县开通网上报名服务,考生可登录 www.kuaiji.com.cn,具体办法见网上报名须知。海淀区考生可登录www.bjhdcz.gov.cn。
4、报考人员办理报名手续,须本人确认后方为有效。
5、考生应到财政局指定的报名点报名。考生在非指定报名点报名,出现任何问题,由 考生自负。考生可通过自学参加考试,不强制要求参加考前培训。
三、收费标准
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规定》(京价 收字[2000]442号),报名参加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每人应交:每科考务费20元(初级电算化45元)。
四、考点安排
考点由各区县财政局报北京市财政局后确定。考生的准考证号码由计算机排序确定。
五、考试纪律
在严格执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实施办法》的同时,依照国家有关考试的规定,对考试作弊的考生进行严肃处理。对作弊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成绩、取消1-2年报考资格的处理。
六、“成绩合格单”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
凡在两年内参加三科考试成绩合格者,考试结束3个月后到原报名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后公布成绩。
七、考试科目和时间
以下为北京市2005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间表: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 3月19日 上午09:00-11:00
会计基础与实务 3月19日 下午13:30-16:00
初级会计电算化 3月26日、3月27日
八、与上年有关政策衔接问题
经财政部批准,从2005年起考试科目合并为三科。为了做好衔接工作,已参加2004年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实务考试的考生,其中一科及格即可免考2005年会计基础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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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一、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证券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中国证券业协会行使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职责。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即取得从业资格。通过基础科目和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和四门以上(含四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
二、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证券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单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基础科目为必考科目,专业科目可以自选。
三、考试时间
2004年10月16日 2004年10月17日
2004年10月23日 2004年10月24日
其中:
北京,广州,杭州,兰州,南京,深圳,上海 7个城市安排在10月16日-10月17日以及10月23日-10月24日进行完所有考试科目。每位考生所有科目将被安排在同一周末,每日考试科目不超过三科。
长春,长沙,成都,大连,福州,贵阳,哈尔滨,合肥,呼和浩特,济南,昆明,南昌,南宁,宁波,青岛,沈阳,石家庄,太原,天津,乌鲁木齐,武汉,西安,西宁,厦门,银川,郑州,重庆,海口 28个城市安排在10月16日-10月17日两天内进行考试,每位考生每日考试科目不超过三科。
具体场次安排如下:
四、考试报名条件(含境外人员)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其它相关注意事项,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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