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财务会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会专业建设,增强教师的教学能力,科学地确立学生的培养目标和培训计划,走“产、学、研”一体化之路,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我校决定成产黑龙江省商务学校财务会计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称专业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是我校财会专业建设和发展的智慧团和业务指导机构。
第三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贯彻党的职教工作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以”就业为导向“,集专家的智慧和经验,学习先进的专业建设理念,为促进我校财会专业建设和发展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任期
第四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由专业教授、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主管部门、审计、银行等部门的专家、用友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及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等组成。设主任委员1员,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委员12名。校外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二,秘书长由专业教研室主任担任,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并根据主任委员要求,联络和组织务委员各委员召开工作会议。专业指导委员会每年召开1次年会,也可据需要组织临时会议。
第五条 专业指导委员由校长统一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职责和权力
第六条 组织专业建设、改革和发展的战略研讨,审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和专业发展规划;审定专业教学计划、专业能力体系标准、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大纳;为课程改革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指导、协助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委员根据专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专业的讲座;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及就业指导。
第七条 对专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有评价权、辩论权、建议权、批评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章程由专业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章程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附财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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