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准则的学习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
第一部分 总则
(一)关于定义
1.
债务重组
准则第
2
条规定,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是指企业由于过去的事项而发生的现存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将会引起含有经济利益的企业资源的流出。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财务重组的前提条件。
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
这种让步是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或法院裁定做出的。让步的结果是:债权人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获得债务重组收益。
让步是债务重组的重要特征。
2.
公允价值
依据此次颁布的基本准则,公允价值是指,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在债务重组交易中,如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或债务转为资本,则涉及债务人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和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问题。
对于非现金资产,其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是:如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该资产的市价即为其公允价值;如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如该资产和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确定。
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其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是:如债务人为股票公开上市公司,该股权的公允价值即为对应的股份的市价总额;如债务人为其他企业,该股权的公允价值按评估确认价或双方协议价确定。
对于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方式下,债权或债务的公允价值应为双方共同确认的债权人的未来应收金额或债务人的未来应付金额。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
--
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重组债务的公允价值。而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公允价值。
3.
或有应付金额和或有应收金额
或有应付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付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或有应收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收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二)关于债务重组方式
债务重组方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
1.
以资产清偿债务
,即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债务人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
2.
债务转为资本
。债务转为资本是站在债务人的角度看的,如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则为债权转为股权。
债务转为资本实质上是增加债务人的资本。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债务转为资本时,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即将债务转为股本;对其他企业而言,即将债务转为实收资本。债务转为资本的结果是,债务人因此而增加股本(或实收资本),债权人因此而增加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注意的是: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属于正常情况下的转换,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3.
修改不包括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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